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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对其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Ⅷ条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1)每一新的签署或新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3)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4)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第Ⅸ条本议定书一经生效,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Ⅹ条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应制成并与经签字的正本一并保存。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决议 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计算单位规定的会议, 考虑到货币价值的变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约中确立的金额, 建议各参加国政府考虑此问题,为及时修正这些金额设立特别的和有效的程序,以保持其实际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