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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在确定新投资股份时,任何签字者的股份,不得一次使其增长额大于其初期股份的50%,或使其减少额大于现有股份的50%。 (10)理事会在执行了第(2)和第(9)款之后,应提供任何没有分配的投资股份,并在希望增加其投资股份的签字者间进行分配。任一签字者的此种附加分配额不得超过其现有投资股份额的50%。 (11)执行第10款之后,对于任何多余的未分配的投资股份,均应根据第(8)和(9)款的规定,在签字者之间,按新确定并已执行了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12)经签字者申请,理事会可以分配给其低于按第(1)至第(7)款和第(9)至第(11)款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如果该减少部分完全由已增加了投资股份的其它签字者自愿接受的话。理事会应制订程序,以便将该减少部分在希望增加股份的各签字者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第六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 (1)本协定一旦生效,在初期确定投资股份后的每次投资股份的确定,本组织应根据第(2)款规定产生的评定额在各签字者之间进行财务调整。在决定每一签字者的财务调整额时应将每一签字者新投资股份与其确定新投资股份之前的原投资股份的差额(如有这种差额时)计算在评定额内。 (2)评定额用下列方法产生: (a)从调整之日的本组织帐面上记载的全部财产的原始购置费用(包括全部已变成资本的收入和支出)中扣除: (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帐面上记载的累计摊销额。 (i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应付的贷款和其它帐目。 (b)调整按(a)项规定所得出的结果,即分别加上或减去本组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到评定额生效之日止,支付资本使用报酬金的累计应付款的任何亏欠或盈余额。该项累计应付的款额,应根据本协定规定,按理事会根据第八条所规定的现行资本使用报酬金率,在该有关补偿率适用期内的累计额。为了估计付款方面显示出来的任何亏欠或盈余额,应付报酬金,应与(a)项所述各项的净值相对照,按月计算。 (3)根据本条的规定,签字者应纳入和应支付的款项须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内结清。在此日期之后未支付的款项,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条 使用费的支付 (1)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确定的使用费,应按理事会作出的安排,由签字者或经授权的电信实体支付。这些安排应尽可能地遵循公认的国际电信帐务结算程序。 (2)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各签字者和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应负责向本组织提供资料,以便本组织能确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全部使用量和投资股份。理事会应制定向本组织报送资料的程序。 (3)如果使用费的支付在付款之日后拖欠四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理事会应给以适当的制裁。 (4)对于理事会所规定的付款日期以后的任何未付金额,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八条 收入 (1)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本组织获得的收入,在收入金额允许的范围内,应按下列优先顺序,一般用于: (a)支付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 (b)提供理事会确定的必要经营基金。 (c)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向各签字者支付按理事会规定并在本组织帐目中入帐的摊销筹备金中的资本偿还金额。 (d)向一个业已退出本组织或被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签字者支付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e)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将可用的结余逐步付给签字者,作为资本使用报酬金。 (2)在决定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率时,理事会应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投资的风险特别费用包括在内,考虑到此项特别费用,理事会应尽可能按世界市场的货币成本制定其报酬金率。 (3)在本组织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组织的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时,理事会可以决定动用本组织的经营基金,通过透支安排,谋求贷款、要求签字者按其各自的现有投资股份比例进行投资,或同时采取上述各种办法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第九条 帐务结算 (1)在结算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按本协定第三、六、七和八条规定的财务帐务时,应尽量将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的资金周转以及本组织掌握的超过由理事会决定的必要的经营基金,保持在最低可行的水平。 (2)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根据本协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应以对债权人可接受的任何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