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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4-07-01
【实施时间】 197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接上页]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5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就绪准备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允许货物在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18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9.提单
  
  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船运费总额时,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
  
  10.解约条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栏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装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它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参见第2条)。
  
  12.赔偿
  
  对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13.代理
  
  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4.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以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0栏所指的当事人。
  
  合同不履行时,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和空舱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15.普通罢工条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它货物。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港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所有人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
  
  16.战争风险
  
  (1)在本条中,“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以及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发现履行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或货物在船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以信件或电报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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