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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本公约应于一九七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向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际法庭规约的参加国的任何国家开放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本公约将开放供第一款提到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批准书,接受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四)不言而喻,当某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时,它就应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各条款付诸实施。 第十条 (一)本公约应于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生效。 (二)对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交存其证书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公约应于收到第一款提到的通知之日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应当在一份由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的统一文本上签字,四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阿拉伯文、荷兰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当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制订。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国家,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和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以下事项: (1)本公约的签字; (2)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3)根据第十条第一款本公约生效日期; (4)有关第二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任何通知的交存,连同通知的文本; (5)退出公约通知书的接收。 (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两份经核证无误的本公约的副本发送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国家。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