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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4-04-01
【实施时间】 1974-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一九七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接上页]

  (3)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时,此项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以及重装和积载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但是,如果船舶不值得修理或不继续原定航程,作为共同海损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船舶报费或放弃航程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货物卸载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算至货物卸载完毕之日为止。
  
  规则十一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1)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的费用依照规则十第(1)款的规定应作为共同海损,则在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费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2)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坏得以修理,而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的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费用应作共同海损。
  
  如果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船舶损坏,而本航程没有发生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修理上述损坏的额外停留期间所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费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即使这种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如果船舶不值得修理或不继续原定航程,作为共同海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费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货物卸载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算至货物卸载完毕之日为止。
  
  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其中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
  
  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其中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3)本条和其他各条所说的工资包括向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支付的或为他们的利益而支付的一切款项,不论这种款项是法律规定由船东支付的或者是根据雇佣条件支付的。
  
  (4)为保养或修理船舶付给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加班费,如果这种保养或修理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加班费的数额,以加班所节省的共同海损费用为限。
  
  规则十二货物因卸载等遭受的损坏
  
  如果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则由于各该措施而造成的货物、燃料或物料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十三修理费用的扣减
  
  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用新材料或部件更换旧材料或部件,如果船龄不超过十五年,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是否扣减,应按船舶建成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之日为止的船龄确定,但绝缘设备、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和锅应按各自的使用的年数确定。
  
  扣减的数额,应只按新材料或新部件制成并准备安装到船上时的价值计算。
  
  食物、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干坞、船台和移泊费用全部作为共同海损。
  
  船底刷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之月以前的十二个月曾经油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十四临时修理
  
  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或因共同海损牺牲遭受损坏而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进行临时修理,此项修理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完成航程而对意外损失进行临时修理,不论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此项修理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以因此所节省的共同海损费用为限。
  
  作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
  
  规则十五运费损失
  
  如果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或者货物损失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获得此项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的结果而未支付的费用。
  
  规则十六对货物牺牲的补偿数额
  
  牺牲的货物,作为共同海损补偿的数额,应以所受损失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此项发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在卸货时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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