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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支部、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局机关党委议事规则》于2006年6月27日经机关党委全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四日 局机关党委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重要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工作。 3、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党委与机关、所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上报省级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以机关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3、审议党委党建工作,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意见。 4、研究部署一个时期内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民主监督等事项。 5、研究审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组成人员;研究确定或上报党群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党员的奖惩事项。 6、研究落实省级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程序 1、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研究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应提前3-5天通知党委成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提前送党委成员。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全体成员。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由机关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4、党委会必须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5、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因故缺席时,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每次党委会应做好记录。必要时,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委会讨论的问题,按纪律规定不宜公布的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泄露。 四、决议执行 1、党委会所做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党委分工或党委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实施。 2、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时,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在党委会上复议。但在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应有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和下发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和下发到规定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