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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题的问题,日本政府已向外资审议会咨询,4月25日得到如另纸的答复。 政府完全尊重其答复的意见,关于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基本想法和自由化措施的内容,作出如下决定。 这一自由化措施,自1973年5月1日起实施。 决定: 一、基本想法 日本国参加以国际间资本移动完全自由化为原则的“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之《关于资本移动自由化的规约》已经九年。在这期间,关于对日直接投资,已有4次采取自由化措施,但现在仍有很多例外的措施存在。 最近,日本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日本的企业活动在国外也进一步活跃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应在国际经济中避免保护主义的抬头。 同时,为了有助于世界和平和繁荣,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日本国有必要表示积极促进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决心和姿态。为此,关于对日直接投资,只要现在日本实际情况允许,则坚决实行自由化。当务之急是把以外资占50%为主的自由化措施,按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规约,原则上,转变为100%的自由化。以此,可期待通过国际资本和技术的自由交流,进一步促进日本经济的发展。 此外,在这次实行自由化之际,对不得已保留下来的限制措施,在考虑今后健全法制措施、研究自由化的可能性、进一步推进自由化的同时,在运用上,应灵活处理。 这次实行自由化以后,如果外国投资新设企业和参加已有企业的经营给中小企业等有关产业和农民等很大的打击,对此,政府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外国投资后,不允许其实施不公平的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作为日本企业,应具有靠自己努力,在自由与公平的国际竞争中谋求企业进一步健全发展的思想。 二、自由化措施的内容 关于对日直接投资和对日证券投资,采取如下的自由化措施: (1)关于《外资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取得股份的批准,按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规约,由主管大臣自主批准。 但是,下述情况仍按以前规定处理: 甲、在取得已有公司的股份之际,该公司未明确同意时; 乙、关于取得经营属于附表一所列产业种类的公司之股份时;关于取得经营属于附表二所列的产业种类的公司股份,且分别在同表所列的日期之前取得时。 (2)在前项自主批准之际,关于现行的确认手续和审查手续,要逐渐简化。 附表一: --------------------------- |产业种类 | |-------------------------| |农林水产业 | |矿业 | |石油业 | |皮革或皮革制品制造业 | --------------------------- 附表二: --------------------------------------- |产业种类 |日期 | |-------------------------|-----------| |肉制品制造业(限于有关腊肉、香肠、熏肉、食肉和食鸟|1975年4月30日 | |的处理) | | |果汁和果实饮料制造业 |1976年4月30日 | |蕃茄加工品制造业 |1975年4月30日 | |饲料制造业 |同上 | |外食产业用调理后食品制造业 |同上 | |衣服制作和批发业(限于男人、妇女、儿童服和针织品外|同上 | |衣) | | |医药和农药制造业(包括医药部门外品和动物医药品) |同上 | |照像感光材料制造业 |1976年4月30日 | |铁合金制造业 |1975年4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