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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应当送交联合国秘书长。 (四)不言而喻,当一个国家成为本公约的成员时,它就应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所有条款付诸实施。 第十条 不允许对本公约持有保留意见。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应当于第五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递交三个月之后生效。 (二)对于在第五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递交之后批准、接受或参加的国家,本公约应当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根据第十三条第四款通知有关各国已收到该国证书三个月之后在该国生效。 (三)任何国家,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书中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所有领地或其中的任何一个领地。此通知书应当于收到之日三个月后生效。 (四)但是,对上款不得理解为依照上款规定使本公约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领地,即为其他缔约国对该领地的事实状况的承认或默认。 第十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或代表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任何领地,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二)此类退出应当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当在一份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的统一文本上签字,四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阿拉伯文、荷兰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当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有关政策协商后制定。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当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 (甲)本公约的签字; (乙)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的递书; (丙)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丁)依照第十一条第三款通知的任何声明; (戊)退出通知书的接收。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当将根据上款规定收到的通知书、以及根据第七条第(四)款所作的声明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国家。他还应当将此类声明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两份核实过的本公约的副本送给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