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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212号
【颁布时间】 2006-06-30
【实施时间】 2006-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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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 ,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责任情况,但具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9、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答: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但机动车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 保险机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复议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11、如何看待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
  
  答: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层级(不含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的,如果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时的依据。
  
  12、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权和复议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 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在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 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履行复议期限。
  
  13、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公证文书等进行了相关登记或者颁发证照,后公证 文书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证照的,人民法院如何处 理?
  
  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证实有关的公证文书确已被依法撤销的,因登记行为或者颁发证照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故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登记行为,或者颁发的证照。
  
  14、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时,能否推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答:《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倒推 时间不能到1990年10月1日之前。但是1990年10月1日以前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除外。
  
  15、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6、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的,或者经法院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是否还要提交诉讼手续?
  
  答: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或者经法院审查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可以不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诉讼手续。法律文 书可以按照原告的起诉书所写简要列明。
  
  17、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 拆迁决定,是房屋拆迁裁决的延续执行行为,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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