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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78号
【颁布时间】 2006-06-27
【实施时间】 2006-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任务、目标和范围
  
  (一)整治工作主要任务。
  
  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在前一阶段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扩大成果,努力完成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基本实现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目标。
  
  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1.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2.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
  
  4.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方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三)整治工作范围。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在我市辖区内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在我市驻点承揽广告业务并有专门覆盖我市行政区域的专版或频道的外地新闻媒体,也在整治范围之内。
  
  二、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办〔2005〕39号)的要求,督促落实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新闻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及时处理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做好辖区内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移交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加大对印刷品医疗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违法广告告诫制度、广告监测制度,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对各类新闻媒体的管理。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严肃查处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加大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有关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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