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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接上页]

  03)不用活版印刷工艺的印刷机(照像复制机除外)
  
  04)印刷符号和铅字
  
  05)铅黄
  
  99)其他杂项第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艺术家用和教学用材料
  
  01)书写用纸和信封
  
  02)办公设备
  
  03)日历
  
  04)装订器具
  
  05)插图卡片和其他印刷品
  
  06)手写用的材料和器具
  
  07)绘画用材料和器具(刷子除外),雕塑用、雕刻用以及其他艺术用的材料和器具
  
  08)教学用材料
  
  99)其他杂项第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
  
  01)自动售货机
  
  02)展览用和销售用设备
  
  03)标志牌和广告材料
  
  99)其他杂项第21类--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
  
  01)游戏用品
  
  02)玩具
  
  03)体操和运动器械及设备
  
  04)娱乐和游艺用品
  
  05)帐篷
  
  99)其他杂项第22类--武器和打猎、捕鱼和捕捉害兽的用具
  
  01)随身武器
  
  02)射弹武器
  
  03)弹药、导火索和射弹
  
  04)打猎用具(武器除外)
  
  05)钓鱼竿
  
  06)钓鱼竿上的绕线轮
  
  07)饵
  
  08)其他的钓鱼用具
  
  09)消灭害兽用的捕捉器和用品
  
  99)其他杂项第23类--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01)流体和气体分配设备(包括管和管接头)
  
  02)卫生装置和设备(浴缸、淋浴装置、脸盆、盥洗室设备、成套卫生设备等)
  
  03)取暖设备
  
  04)通风和空调设备
  
  05)固体燃料
  
  99)其他杂项第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
  
  01)病人用运输和膳宿设备
  
  02)医院和实验室设备(供诊断、化验、手术、治疗、眼测试用)
  
  03)内科、外科、口腔科设备
  
  04)修复手术用品
  
  05)敷裹和护理材料
  
  99)其他杂项第25类--建筑和施工构件用品
  
  01)建筑材料和构件,如砖、梁、瓦、石板、板条等
  
  02)窗、门、百叶窗等
  
  03)型材、角钢和槽钢
  
  04)房屋、车库和其他建筑物
  
  05)土木工程构件
  
  99)其他杂项第26类--照明设备
  
  01)电光源或非电光源,如白炽灯、发光管和发光板
  
  02)灯、落地灯、枝形吊灯、壁灯和吊灯装置
  
  03)公用照明装置(户外灯、舞台照明、泛光灯)
  
  04)手电筒、手灯和提灯
  
  05)蜡烛和烛台
  
  06)灯罩
  
  99)其他杂项第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
  
  01)烟草、雪茄和香烟
  
  02)烟斗、雪茄烟和香烟烟嘴
  
  03)烟灰缸
  
  04)火柴
  
  05)打火机
  
  06)雪茄烟盒、香烟盒、烟罐和烟袋
  
  99)其他杂项第28类--药品和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
  
  01)药品
  
  02)化妆品
  
  03)梳妆用品和美容室设备
  
  99)其他杂项第29类--人类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01)防火灾的装置和设备
  
  02)水淹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03)山间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99)防止其他事故(道路、矿井、工业等)的装置和设备第30类--动物照管和驯养设备
  
  01)窝棚和围栏
  
  02)喂食器和喂水器
  
  03)鞍具
  
  04)动物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99)其他用品第13类--其他杂项
  
  前面各类未包括的所有产品
  
  决议(1968年10月7日洛迦诺会议通过)
  
  (1)在国际局设立一个临时专家委员会。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包括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上签字的每一国家代表。
  
  (2)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将本协定第一条第(5)款所述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草案提交给国际局,并应当对本协定所附大类和小类表再予审查,必要时应当将该表的修正和补充草案提交给国际局。
  
  (3)国际局应当为本临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准备,并应当尽早地召开会议。
  
  (4)本协定一旦生效,依照本协定第三条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第(2)款所述的有关草案作出决定。
  
  (5)本临时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生活费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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