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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8-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

[接上页]

  甲、在申请后一个月以内,只要主管大臣无另外指示,在日本银行即可进行批准等。主管大臣的指示,只限于认为引进技术对日本经济可能有不良影响之虞时,才可以作出。
  
  乙、主管大臣如作出前项指示,应在指示后的第一个审议会月例会上报告,并对个别审查的引进合同,听取审议会的意见。
  
  其结果,如审议会提出“个别审查不适当,应由日本银行进行批准等”的意见,主管大臣要尊重其意见。
  
  丙、如经过上述程序主管大臣已进行个别审查,应在审查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该期限在听取审议会月例会意见后,可以延长。
  
  (3)依自主批准方式进行审批的情况。
  
  对等价定额相当于五万美元以下的合同(注),不论其对象的技术如何,不按(1)或(2)项的方式进行,而由日本银行自主进行批准。
  
  (注)在总店分店或母、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因利润、分红的汇款的关系;以及,在“交叉批准”的情况下,因日本企业给予技术援助的等价报酬关系,明确把握引进技术的等价报酬是困难的,所以除第(3)项的对象外,应按(1)或(2)项办理。
  
  〔关于批准变更的合同等〕
  
  对变更合同进行批准时,按下列办法进行。
  
  (1)关于追补品名而变更的合同。
  
  追补作为合同对象的技术而变更了合同内容时,实际上等于签订新合同,所以,如追补的技术符合非自由化技术,要进行个别审查;其他情况,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2)关于其他情况的变更合同。
  
  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批准等的条件承认和变更条件〕
  
  根据条件承认和变更条件,应如下进行:
  
  (1)根据条件要重新取得主管大臣承认的事项中,象甲签订再执行的合同、乙增设设备、丙签订综合引进合同时对各设备建设的定货或支付等,从实质上看,很多情况与新合同不一样。因此,关于这种事项的承认,对引进非自由化技术的合同,要进行个别审查;对其他合同,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
  
  (2)关于变更条件和(1)项所列事项以外的承认,准照“原则上委任日本银行的方式”进行。但是,有关支付技术人员的招聘费、技术人员的训练费和五万美元以内的设计图费的承认等,凡属于当前委任日本银行可以处理的较小的合同,日本银行可根据申请,自主地进行批准。
  
  二、审查手续的简化和快速化
  
  为了取得这次自由化的成果,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个别审查的合同,也要迅速办理;
  
  (2)对一切引进的合同,原则上作书面审查。另外,申请书的格式要合理化,申请手续要简化。
  
  第三在实行自由化的同时应推行的对策。
  
  为促进技术引进自由化,其基本对策是,要全面适应国际化时代,以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提高本国技术水平。
  
  为此,国家和企业不仅需要独立地而且需要相互合作充实“开发研究”的资金,同时,更要有计划地、有组织地进行。
  
  此外,要采取对策,创建企业能签订合理合同的环境。
  
  〔关于有计划地努力开发技术的措施〕
  
  为有计划地努力开发本国的技术,所采取的措施,应置重点于下列各项:
  
  (1)为扩大本国“开发研究”的投资,要采取措施增加民间企业的试验研究的投资和企业新技术化的投资,充实大学和政府试验研究机关的基础研究,促进开发大型的重要技术等。
  
  (2)为使本国的“开发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效率地进行,要采取措施推进政府、大学和民间企业建立合作的体制,同时,进一步调整政府试验研究机关相互间的联系,确立评价研究成果的体制,以便能更好地制定有效率的“开发研究”计划,促进国内技术交流,推动同行业共同研究等。
  
  (3)为了培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并保证其质量和数量,要采取措施扩大和加强理科的教育机构,同时,推进对技术人员、技术能手的进一步培训,争取改善研究人员的待遇。
  
  此外,与引进技术自由化相关联,对开展综合性的、有组织的开发研究和极大型的开发研究,也需要采取措施确立积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合作体制、迅速掌握海外和国内的“开发研究”情报并加以广泛利用的体制等。
  
  致力于这些方面的“开发研究”,特别是努力把研究成果应用于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课题,急待于民间的努力。政府也要在有计划地充实“开发研究”经费和健全“开发研究”体制的同时,为促进这些民间自主的“开发技术”,进一步采取减免税收、发给补助金、政府有关机关给予贷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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