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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公约自比利时政府收到此种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的领土。 2.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此后任何时间向比利时政府提交通知,声明本公约不再扩大适用于此种地域。 此种退出应自比利时政府收到此种通知之日一年后生效。 第19条比利时政府应将下述情况通知出席第十二届海洋法外交会议的国家和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1.按照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收到的签字、批准和加入书; 2.按照第15条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3.有关第12条和第18条规定的通知; 4.按照第17条规定收到的退出声明。 第20条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三年之后或此后任何时间,请求召开会议,以修正本公约。 欲行使此项权利的任何缔约国,应通知比利时政府。经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比利时政府应在此后六个月内召集会议。 经正式授权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67年5月27日订于布鲁塞尔,共一份,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存放于比利时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由比利时政府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