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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颁布时间】 2006-06-23
【实施时间】 2006-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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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八、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法院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九、债权受让人因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要求对内地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鉴于最高法院尚未就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裁决相互认可程序作出安排,因此,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决,在内地尚不能被认可并得到执行。债权受让人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债权,继而请求债务人按照香港法院裁决确认的债权履行债务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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