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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6-05-14
【法规编号】 29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接上页]

  (c)根据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资金支出;
  
  (d)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e)安排与本公约第十一条所述的组织合作;
  
  (f)收集和分析为完成本公约目的所需的数据,特别是与金枪鱼资源当前和最大持续产量有关的数据;
  
  (g)准备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科学、行政和其他报告供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1.(a)委员会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可提出建议,使公约区内被捕捞的金枪鱼和类金枪鱼资源保持在能产生最大持续产量的水平。这些建议应使缔约方在本条第2和第3款确定的条件下能够实施。
  
  (b)上述建议应在下列条件下提出:
  
  (Ⅰ)如果还没有建立相关的工作组,则由委员会提议;或已建立相关的工作组,但经所有缔约方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数批准,亦由委员会提议;
  
  (Ⅱ)如已建立相关的工作组,则由该工作组提议;
  
  (Ⅲ)如果所提的建议涉及一个以上的地理区域、种类或种群,则由相关的各工作组提议。
  
  2.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在本条第1款下提出的每一项建议,应在委员会将该建议通知各缔约方之日的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3.(a)若任何缔约方对根据上述第1款(b)(Ⅰ)所提建议,或任何相关工作组的缔约方成员对根据上述第1款(b)(Ⅱ)或(Ⅲ)所提建议,在上述第2款所述六个月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对这类建议的反对意见,该建议不应在另外的60天内生效。
  
  (b)任一其他缔约方可在上述另外的60天届满之前,或于另一缔约方在该60天内提交反对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出反对,不论哪一日期在后。
  
  (c)建议应在提出反对意见的一个或数个延长期届满后生效,但对已经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
  
  (d)但是,如果一个建议仅遇到缔约方一方或少于四分之一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曾提出这类反对意见的一个或数个缔约方,其反对意见将被认为无效。
  
  (e)在上述(d)项的情况下,缔约方或有关各缔约方应从上述通知之日起另有60天时间,作为确认其反对立场的期间。在此期间届满后,建议应生效,但对提出反对并在推迟期内确认其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
  
  (f)如果一个建议遇到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过半数的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该建议将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生效。
  
  (g)若多数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则该建议无效。
  
  4.对一项建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任何缔约方可随时撤回其反对意见,如该建议已生效则立即对该缔约方生效,或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生效时对该缔约方生效。
  
  5.委员会应将其收到的每一反对意见、每一反对的撤销以及任何建议的生效立即通知每一缔约方。
  
  第九条 
  
  1.缔约各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证本公约的执行。每一缔约方应每两年,或在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时间,向委员会陈述其为此目的所采取的行动。
  
  2.各缔约方同意:
  
  (a)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其为本公约目的所需的统计、生物和其他科学信息;
  
  (b)当其官方机构无法得到和提供上述信息时,允许委员会通过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直接从公司和渔民个人获得。
  
  3.各缔约方承诺相互合作,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公约条款的施行,特别是建立一个可适用于除领海和一国按照国际法有权对渔业行使管辖权的其他水域(如有此水域)以外的本公约区域的国际执法系统。
  
  第十条 
  
  1.委员会应通过一个预算,用于委员会每届例会之后两年的综合开支。
  
  2.每一缔约方应每年向委员会预算缴纳如下等值的会费(以下同):
  
  (a)委员会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b)每一个专题小组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c)如果任何两年度的综合开支预算超出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缴纳会费的总和,该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应由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的比例交纳。另三分之二由委员会根据以下的最新信息确定:
  
  (Ⅰ)每一缔约方捕捞大西洋金枪鱼和类金枪鱼的总重量和用这些鱼生产罐头产品的净重量;
  
  (Ⅱ)所有缔约方(Ⅰ)中所述项目的总和。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Ⅰ)占(Ⅱ)的比例缴纳其在另三分之二超支预算中的份额。本项所述的这一部分预算应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所有缔约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3.理事会应在两次委员会会议之间的例会上对两年度预算的后半部分进行审议,并根据当时和预期的发展情况,有权在委员会批准的总预算中对第二年度委员会的预算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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