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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生效后,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都可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将加入书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并于交存之日后第90天生效。 第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退出通知书之日后六个月生效。 第十六条 (1)任何缔约国得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通知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在对外关系上为其所代表的任何领土。 (2)本公约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第九天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领土。 (3)任何缔约国得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为其在对外关系上所代表的任何或全部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八条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应将以下事项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通知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1)本公约的每一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2)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日期; (3)本公约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效的日期; (4)每一退出通知书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5)按照第十六条所作每一声明或通知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60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以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正本。如有分歧,应以1929年10月12日华沙公约的起草文本,即法文本为准,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将确定本公约的俄文正式译本。 本公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保管,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听任签字。该国政府应将本公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送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分送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