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政府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关于中小企业动向及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政策的报告。 2.政府每年必须在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后,研究前款报告中有关中小企业的动向,明确将要采取的对策,并写成文件提交国会。 第二章 中小企业结构的高度化 (设备现代化) 第九条 国家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应当采取必要的政策以利中小企业能够增添现代化设备和其它资产装备及实现设备布局合理化。 (技术的提高) 第十条 国家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技术提高,应当就完善试验研究机构、促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技术指导、技术人员的进修和熟练技工的培养等事业,采取必要的对策。 (经营管理的合理化) 第十一条 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国家应当就经营诊断和指导,充实经营管理人员的进修事业及完善经营诊断和指导的机构等,采取必要的对策。 (企业规模的最佳化) 第十二条 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对策以使中小企业的合并或合资设立企业等事项得以顺利地进行。 2.国家在采取前三条对策时,应当就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加以必要的考虑。 3.尤其是对于有必要实现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的行业,政府应当规定最佳的生产规模和最佳的企业规模并予以公布。 (为了事业上的协作化而完善组织) 第十三条 作为实施第九条至前条对策的重要一环,国家应当在完善促进事业协作化或互相扶助的机构方面以及在促进工厂、店铺等的集团化和其它事业的协作化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以利中小企业者进行协作,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的合理化、企业规模的最佳化得以有效地实施。 (商业及服务业) 第十四条 对于中小商业,为了使其能适应流通机构的合理化,国家除应当采取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至前条的对策外,还应当为零售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采取必要的对策。 2.对于中小商业或中小服务业,国家在采取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至前条或前款的对策时,应当就地区的条件予以必要的考虑。 (事业的转变) 第十五条 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业者能够顺利地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而进行事业的转变。 2.国家在采取前款对策时,必须考虑到能够使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易于取得就业的机会。 (关于劳务的政策) 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为谋求中小企业中劳务关系的最佳化和提高职工的福利而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还应当就充实职业训练及职业介绍事业等采取必要的对策以谋求确保中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 第三章 纠正事业活动中的不利因素 (防止过度的竞争) 第十七条 为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交易条件和经营的稳定,国家应当就完善组织方面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业可以独立地调整事业活动、防止过度的竞争。 (分包交易的公正化) 第十八条 国家为了谋求分包交易的公正化,在对防止延迟交付分包金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的同时,还应当就为使分包关系现代化,使有分包关系的中小企业者可以自主地经营其事业并可以最有效地发挥其才能等事项采取必要的对策。 (公平保证事业活动的机会) 第十九条 国家为了防止由于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的事业活动不正当地侵害中小企业者的利益并谋求公平地保证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应当采取设置处理纠纷的机构等必要的对策。 (确保接受国家订货的机会) 第二十条 为了有助于扩大对中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国家应当就安排这些产品和业务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以扩大中小企业者接受订货的机会。 (振兴输出) 第二十一条 为了振兴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国家应当在提高中小企业生产的有关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的同时,就确立出口交易的秩序、开辟海外市场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 (调整中小企业产品与进口商品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家除了主要就加强中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对其有关进口产品的竞争力采取必要的对策外,在由于产品的进口给予或可能给予生产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中小企业以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为非常必要时,应当采取调整关税税率、限制进口等必要的对策。 第四章 小规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对小规模的企业者(大体上是指经常使用的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事业者而言;以从事属于商业或服务业为主要事业的经营者,为5人以下)采取第三条对策时,为了顺利地实施这些政策,应当在致力于改善和发展小规模企业的经营的同时,还应就金融、税制或其它事项给予必要的照顾,以期使其职工与其它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水平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