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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即由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向联合国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十四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对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开放加入。 二、加入本公约,须将加入书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并于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第十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通知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为其在对外关系上负责的任何领土。 二、本公约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此项通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的领土。 三、任何缔约国得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为其在对外关系上负责的全部或任何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八条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应将以下事项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通知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一)本公约的每一签署及签署的日期; (二)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日期; (三)本公约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效的日期; (四)每一退出通知书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五)按照第十六条所作每一声明或通知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作准文本。如有分歧,应以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草华沙公约的文字,即法文文本为准,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将制定本公约的俄文正式译本。 本公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保管,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开放签署。该国政府应将本公约经认证的副本送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分送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