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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施行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一九五九年第一二六号法律)修改一九六二年第一四0号法律、第一六一号法律;一九六四年第一四八号法律;一九七0年第九十一号法律;一九七一年第九十六号法律;一九七五年第四十六号法律;一九七八年第二十七号法律、第三十号法律;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五号法律。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图案设计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图案设计的创作,以利于产业的发展。
  
  (定义)
  
  第二条 
  
  (1)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是指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能使人通过视觉引起美感者。
  
  (2)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是指业经注册的图案设计专利。
  
  (3)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属于图案设计的物品及其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者进口的行为。
  
  第二章 图案设计的注册及其申请
  
  (图案设计注册的要件)
  
  第三条 
  
  (1)创作出能供工业上利用的图案设计者,除下列图案设计外,其图案设计可以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一、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为众所周知的图案设计;
  
  二、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在出版的刊物上登载过的图案设计;
  
  三、类似前两项所列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
  
  (2)在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以前,只要是具有这方面一般知识的人,就能按照日本国内众所熟悉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基于它们相结合的工艺设计轻而易举地作出这种图案设计时,则该图案设计(前款各项所列者除外),虽有前款的规定,仍不能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丧失图案设计新颖性的例外)
  
  第四条 
  
  (1)违反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意愿,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该图案设计应视为符合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图案设计。
  
  (2)起因于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的行为,关于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图案设计,从其符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该人提出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与前款同样处理。
  
  (3)就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拟办理适用前款的规定者,将记载其意旨的书面材料和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一并呈报专利厅长官,并且必须将有关证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书面材料,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起在十四日以内呈报专利厅长官。
  
  (不能办理图案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
  
  第五条 下列图案设计,尽管有第三条规定,也不能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一、可能破坏公共秩序或者败坏良好风气的图案设计;
  
  二、可能与他人的有关业务物品发生混淆的图案设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申请)
  
  第六条 
  
  (1)希望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者,必须填写具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并附上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图纸,呈报专利厅长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或者住处,如果是法人则为代表人的姓名:
  
  一、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三、图案设计创作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住处;
  
  四、有关图案设计的物品。
  
  (2)在通商产业省另有规定时,则可以呈报能够表现图案设计的照片、雏形或者样品,以代替前款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图纸。在这种场合,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照片、雏形或者样品的区别。
  
  (3)拟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为类似自己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的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其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申请书的号码。
  
  (4)在该图案设计所属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只靠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图案设计物品的记载或者申请书上所附的图纸、照片或雏形不能理解该图案设计的物品质料或者尺寸以致不能辩明该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该图案设计物品的质料或者尺寸。
  
  (5)图案设计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者色彩,基于该物品的功能而有变化时,就其变化过程前后的该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将它们结合起来的工艺设计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情况并说明该物品的功能。
  
  (6)按照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呈报的图纸、照片或者雏形涂上图案设计的彩色时,对于白色或者黑色的任何一色可免涂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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