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并民[2006]38号
【颁布时间】 2006-06-13
【实施时间】 2006-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2005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晋民函[2006]128号精神,为了解2005年度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维护全体灾民的基本权益和灾区社会稳定,市局决定对2005年度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市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各县民政局长负责,市局纪检监察、救灾、财务部门,县局纪检监察、救灾、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民政局领导组名单:
  
  组长:张兰柱(纪检组长)
  
  副组长:鲁恺(副局长)
  
  成员:张宏伟温宝荣范建功高炳家
  
  二、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台帐是否健全,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 7号精神, 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检查方法
  
  市检查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县(市、区)实施普查,采取普查与乡镇(街办)、村委会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救灾款物检查。
  
  (一)听取县(市、区)救灾救济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检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及管理的有关材料。
  
  (三)查看有关帐目,核对救灾款物划拨金额。
  
  (四)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灾民,查看救灾款物领取登记本,实地了解有关情况。
  
  (五)发现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6月14日----6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对2005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对发现问题,写出纠正办法。报市局监察室和救灾救济处。
  
  (二)抽查。6月30日-----7月15日,市局有关领导及监察室、救灾救济处将共同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2乡(镇)、5个村,走访灾民10户。
  
  (三)市局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自查和抽查情况,写出专项执法监察专题报告,并报送省民政厅监察室、救灾救济处。
  
  (四)接受省民政部的抽查。
  
  五、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行动。
  
  (二)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各级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纪检监察、救灾救济等部门要共同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挪用或贪污、私分救灾款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管理,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