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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3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4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6条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