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接上页]

  第13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4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6条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