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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督促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3月,组织参加建设部举办的第一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有计划培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业务骨干。 第二季度: 4月,选择株洲、衡阳两市进行规划行政效能调研督促。公布规划监督员名单,并颁发聘书。出版一期规划效能情况通报。 5月,举办一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对各市州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出版一期规划效能情况通报。 6月,结合规划监督制度,对长沙、株洲、湘潭、益阳、常德、岳阳进行规划效能监察,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出版一期规划效能情况通报。 第三季度: 7-8月,建设厅、监察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3至4个市(州),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各地贯彻《通知》要求,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出版一期规划效能情况通报。 9月,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筹备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在湖南城乡规划规信息港上建立和开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及时发布和交流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情况。出版一期规划效能情况通报。 第四季度: 10月,召开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11月,督促各地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并报办公室。 12月,完成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