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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1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2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3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4条本公约的法文本与英文本同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