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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收养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事实收养申请表》、《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和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事实收养证明》。 7、收养人持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双方签订收送养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市儿童福利院统一办理弃婴、儿童公告,其所需费用由收养当事人交纳。 8、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事实收养的工作任务。 2、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局、计生办要抓住此次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契机,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收养、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收养问题,同时应将有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时告知事实收养当事人。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问题情况复杂,登记手续烦琐,又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对收养当事人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收养登记手续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事实收养证明》(略) 2、《事实收养申请表》(略)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略) 4、《事实收养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略) 5《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