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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129号
【颁布时间】 2006-06-09
【实施时间】 2006-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收养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事实收养申请表》、《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和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事实收养证明》。
  
  7、收养人持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双方签订收送养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市儿童福利院统一办理弃婴、儿童公告,其所需费用由收养当事人交纳。
  
  8、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事实收养的工作任务。
  
  2、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局、计生办要抓住此次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契机,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收养、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收养问题,同时应将有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时告知事实收养当事人。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问题情况复杂,登记手续烦琐,又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对收养当事人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收养登记手续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事实收养证明》(略)
  
  2、《事实收养申请表》(略)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略)
  
  4、《事实收养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略)
  
  5《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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