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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3-05-29
【实施时间】 1937-01-15
【法规编号】 29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统一预防性扣留航空器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允采取必要措施以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
  
  第二条 
  
  一、本公约所指预防性扣留,不问其名称如何,包括所有出于私人权益,为了债权人或对航空器持有产权的所有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由司法或公共行政机关将航空器扣留的行为。在此项扣留行为中,要求扣留的当事方所依据的并不是经过一般诉讼程序获得的即时生效的判决或与之相等的扣留权。
  
  二、如有关法律授权未经经营人同意即占有或据有一航空器的债权人得保留此项航空器,就本公约而言,此种保留权的行使与预防性扣留相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三条 
  
  一、下列情况免受预防性扣留:
  
  (一)纯粹执行政府工作的航空器,包括邮运机,但不包括营业机;
  
  (二)确实在公共交通正规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及其必须的备用航空器;
  
  (三)所有已准备开始收取报酬载运客、货的航空器,除非扣留是有关该航空器即将飞行的航程所引起的债务问题或有关航程途中所产生的要求。
  
  二、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于非法行为失去航空器的所有人的预防性扣留。
  
  第四条 
  
  一、凡不禁止扣留或当航空器虽可免于扣留而经营人并未引用此种豁免权时,提供充分担保即可避免预防性扣留并获得立即释放权。
  
  二、如担保相当于债务和诉讼费用总额并完全供偿付债权人之用,或如航空器价值小于债务和诉讼费用总额而担保相当于航空器价值时,则此项担保可认为充分。
  
  第五条 
  
  所有关于自预防性扣留中释放的要求,应按简单迅速的程序处理。
  
  第六条 
  
  一、如按本公约规定免于扣留的航空器被扣留,或债务人被迫提供担保以免被扣留或求得释放时,扣留人应根据承审法院的规定对由此对经营人或所有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二、前项规定也适宜和于对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的预防性扣留。
  
  第七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因破产、违反海关、刑事或公安法规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第八条 
  
  本公约并不妨碍在各缔约国间应用规定更为广泛的豁免权的国际公约。
  
  第九条 
  
  一、本公约在各缔约国领土内适用于所有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登记的航空器。
  
  二、“缔约国领土”一词包括在该缔约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权、代管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对此项领土而言,缔约国为本公约的成员之一。
  
  第十条 
  
  本公约以法文订立一份,将存放于意大利王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另由意大利王国政府将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分送每一有关政府。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存于意大利王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并由意大利王国外交部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二、当有五件批准书送存时,本公约于第五件批准书送存后九十天在批准缔约国之间生效。此后送存的每一批准书将于送存后九十天生效。
  
  三、意大利王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听任加入。
  
  二、加入应以加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由意大利王国政府转知每一有关政府。
  
  三、加入本公约应自加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后九十天生效。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意大利王国政府应立即将此事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二、退出本公约应在送交通知书后六个月生效,并仅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
  
  第十四条 
  
  一、各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得声明其对本公约的接受有适用于其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海外领土、代管领土或在其主权、权力或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二、各缔约国得于以后通知意大利王国政府愿使本公约适用于其原声明所未包括的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海外领土、代管领土、或在其主权、权力或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三、各缔约国得随时通知意大利王国政府声明愿终止本公约适用于其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海外领土、代管领土、或在其主权、权力或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四、意大利王国政府应将根据上述两款提出的通知转告每一有关政府。
  
  第十五条 
  
  每一缔约国有权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要求召开新的国际会议以研究对本公约可能的改进。为此目的,该缔约国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筹备该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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