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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经煤安[2006]38号
【颁布时间】 2006-06-08
【实施时间】 2006-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南川市后山煤矿二井透水事故教训加强煤矿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2006年6月8日2时15分左右,南川市后山煤矿二井+486水平掘进头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18人。截止到发文时止,有 8人安全升井,10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市委书记汪洋同志作出如下重要批示:“请各产煤区县以此为鉴,针对本地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周慕冰副市长、艾扬副秘书长率市经委、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及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已紧急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汪洋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当前汛期煤矿安全工作重点,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对加强煤矿汛期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市各地普降暴雨,而且持续时间很长。綦江、万盛、南川、江津等地区的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同时,大量的降雨也给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特别是南川市后山煤矿二井透水事故的发生,给全市煤矿的汛期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各地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企业汛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有“防大汛、救大灾、抢大险”的观念,督促煤矿企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要严格组织落实,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二、突出重点,立即开展深入细致的汛期安全检查
  
  一方面,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在安全检查中,要突出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三防”工作重点,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发现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及时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确保煤矿不因汛而淹井和死人;另一方面,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并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再一方面,各煤矿企业,特别是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管理,排查并治理各类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安排专人对矸石山实施监控,一旦有险情发生,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周边居民在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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