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6]22号
【颁布时间】 2006-06-07
【实施时间】 2006-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新增效益工资采取分档计提的办法,即企业新增上浮工资在30%以内的按实计提上浮工资,超过30%以上的部分减半计提上浮工资,但所提上浮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0%。
  
  (二)对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亏损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以不增大亏损为限。
  
  (四)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薪酬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绩效年薪在次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但不得进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企业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盈利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六)继续把上交税金入库率(按95%考核计算)作为工效挂钩企业的兼顾考核指标,凡未达到兼顾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要扣减10%的新增效益工资。
  
  (七)继续按照渝劳社发〔2005〕18号文件实行技能津贴,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使用办法,以达到调动企业职工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技能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工资清结算时实报实销。
  
  (八)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在核定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企业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入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用于发放特殊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年薪)及奖金的费用,所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九)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当年提取未使用的工资不得接转到次年使用。
  
  五、切实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企业在收入分配中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把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企业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超提和超发工资、奖金、补贴,侵蚀企业利润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等项改革同步配套推进,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眼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各市属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形成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能增能减的分配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和人才市场化程度实行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加大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
  
  七、有关要求
  
  (一)2005年工资总额清结算严格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财政局渝劳社发〔2004〕65号、渝劳社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
  
  
二○○六年六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