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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6]14号
【颁布时间】 2006-06-07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一、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下列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地区的专利案件。
  
  三、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办理。
  
  四、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利案件统计工作。除认真填报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报表外,鉴于该报表中未列专利类型的统计项目,各法院应自行做好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上报省法院民三庭。
  
  五、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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