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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6]13号
【颁布时间】 2006-06-07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司法统计。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6)案件备案。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本方案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7日内,将起诉状(起诉书)副本、立案审批表的复印件报省法院民三庭。
  
  七、沟通和协调
  
  (1)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注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2)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3)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庭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就有关案件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庭要主动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交流审判信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八、培训学习
  
  知识产权庭应当积极组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除参加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当参加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九、其他
  
  本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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