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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司法统计。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6)案件备案。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本方案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7日内,将起诉状(起诉书)副本、立案审批表的复印件报省法院民三庭。 七、沟通和协调 (1)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注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2)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3)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庭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就有关案件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庭要主动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交流审判信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八、培训学习 知识产权庭应当积极组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除参加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当参加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九、其他 本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