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全市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中,要结合我局《关于开展煤矿雨季“三防”重点监察和“五一”黄金周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1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2006〕98号文件提出的14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在监察、监管工作中,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作为重点监察内容。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所辖煤矿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和水害隐患调查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防护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三、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在2006年6月25日前将所辖煤矿水害情况调查表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汇总后2006年在6月30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附件:2、重庆市煤矿水害情况调查表(略) 二○○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