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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办发〔2004〕12号、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现就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和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二、设置范围和编制安排 根据《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委办〔2005〕55号文件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直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执纪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委宣传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26个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实行派驻(出)统一管理。上述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详见附件),一并划拨为派驻单列编制。派驻(出)纪检机构与派驻(出)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市级政法部门及其他单位派驻(出)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上级进一步明确后,再作部署。 实行派驻(出)部门现设纪委的,统一管理后均改设纪检组。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