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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89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谢尔曼法


  第一条 根据本法规定,所有限制州际或对外商业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商品再销售的最低限价,而且商品或其标签、包装物上载有商标、牌号,或制造商、经销商名称,同时该商品是与他人所生产、经销的同类产品公开自由竞争;按照产品再销售或为再销售而运往的州、区域或哥伦比亚特区现行或将来有效的法律、法令或公共政策,上述合同或协议符合州内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1914年9月26日通过,并经补充修订的《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其权利义务和其他目的》第5条规定,订立此类合同或协议不构成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则不视为违法。然而,如在相互竞争的制造商之间、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经纪人之间、代理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相互竞争的人、商行、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或维持再销售最低限价,则属于违法行为。所有从事此类联合,缔结合同或秘密协议,违反本法规定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条 所有与他人组成联合、签订秘密协议以垄断或企业垄断部分州际、对外商业贸易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三条 所有限制在合众国任何区域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商业贸易,任何区域之间商业贸易,任何区域与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商业贸易或对外商业贸易,哥伦比亚特区与各州之间商业贸易或对外商业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都属于违法行为。任何因从事此类联合,缔结合同或秘密协议违反本法规定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四条 美国若干地区法院经授权可阻止和制止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美国若干地区检察官有义务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在其各自的地区依衡平法提起诉讼,以阻止和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在进行该诉讼程序时,地区检察官可提出请求,陈述案情,并请求发布禁止令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违法行为。在该请求正式通知被告方后,法院应尽快进行听审,并作出判决;在该请求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随时发布被认为公正的临时禁止令。
  
  第五条 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案件的审判需要传唤其他当事人到庭,无论被传唤人是否住在开庭法院所在地区,法院均可将其传唤,并通过被传唤人所在地区的法警送达传票。
  
  第六条 任何依本法第一条规定的合同、联合或秘密协议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其标的物),在运往他州或国外途中,应由合众国予以没收,并可按没收、扣押、征收非法进口物资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扣押和没收。
  
  第七条 本法所使用的“人”和“人们”,包括所有按照联邦、地区和各州法律或者外国法律所成立以及经其核准的公司和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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