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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果某一缔约国递交欲终止本公约效力的通知,该通知仅对该国有效。 批准 第17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快地在巴黎进行交换,并且最迟在一年内进行。 各国全权大使签署本公约,并已在本公约上盖章,以昭信守。 附加条款 根据第1条,为保护海底电缆而于今日缔结的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英国女王陛下的殖民地和占领地,但下列地方除外,即加拿大、纽芬兰、好望角、纳塔耳、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塔斯马尼亚、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新西兰。 但是,如果英国女王陛下在巴黎的代表以某一上述殖民地或占领地的名义,已经向法国外交部长寄交了使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该地的通知,则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该地。 殖民地可以加入 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上述殖民地或占领地,有权以与缔约国相同的方式退出本公约。某一殖民地或占领地欲退出本公约,应通过英国女王陛下在巴黎的代表向法国外交部长寄交此种退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