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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 :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可以向无劳动雇佣关系的来巴参加职业培训的外籍人士颁发临时签证。 1、本规范性决议所定义的职业培训为:当外籍人士结束其在国内的高等教育或专业化训练后,以无劳动雇佣关系的方式来巴参加旨在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技术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活动。 2、颁发给此类外籍人士的临时签证是不可延期的,最大期限可达1(一)年的临时签证。此信息会在外籍人士身份证明中载明。 第二条 :对于本规范性决议所规定的临时签证的颁发须依据劳动与就业部事先的劳动许可,并于以下证明材料一起提交: 1、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在其即将从事的工作领域所接受的高等教育或专业化培训的结业证明; 2、证明当事人的报酬由国外(巴西以外)提供; 3、其他劳动与就业部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对于本规范性决议所涉及的签证的发放将遵从对巴西境外的巴西公民的规定和当事人本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来巴西接受职业训练的外籍人士不得在巴西从事任何有报酬性质的活动。 第五条 :如果劳动与就业部认为进行职业培训的巴西企业仅仅是为了使来巴的外籍人士代替现有的巴西劳动力,劳动与就业部将会拒绝其申请。 第六条 :对于无劳动雇佣关系来巴西接受在巴西境内制造的机械设备的相关操作与保养知识的职业训练的外籍人士,根据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其颁发临时签证。此临时签证为期六十天,且可以延期。 特别注意:对于此类签证的申请可由当事人向对当事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巴西领事机构申请,申请时需出示以下材料: 1、证明其报酬是来自巴西境外的文件; 2、设在巴西境内的企业的信函。在信函中,该企业应明确解释进行职业培训的条件和理由,并声明对来该企业参加职业培训的外籍人士在巴西逗留期间承担全权责任。 第七条 :本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布的第二十二号规范性决议。该规范性决议刊登在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版的第二百四十三E期的联邦官报上。 国家移民局局长
阿尔瓦卢.古尔盖尔.德.阿兰卡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