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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俄罗斯联邦关于对进出境人员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进行监督的几项措施


  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7月28日第480号令“有关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的声明”(“俄罗斯报”165期,99.8.25,见附件)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绿色通道和红色通道的功效,简化非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进出境人员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的过境手续,做出如下决定:
  
  在改变以及补充进出境手续规定和对私人(非侨民)过境携带的商品[这些商品不属于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1月25日第38号令(俄罗斯新闻99.4.16,1756期)确认的为了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进行监督的规则之前,在办理海关手续和对携带外汇出境的人员进行监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私人(非侨民)出境时携带的外汇不能超过1500美元,对于海关来说,上述外汇是非生产和非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简化的过境手续,不要求出示入境或携带外汇的材料证明。
  
  2.执行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7月28日第480号令要依据本法令条款。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一副主席海军上将弗·依·梅谢里亚科夫
  
  附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1999年6月28日第480号令
  
  “有关私人携带外汇的声明”
  
  1.本命令规定,对私人在从俄罗斯联邦出境携带外汇超过总数相当于1500美元(包括1500美元)范围时应当有义务制定书面声明。
  
  2.关于出境时携带外汇的主要文件在俄罗斯联邦法预见得到的情况下,将向海关作出无论是书面形式上还是用结论形式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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