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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有关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有关县(市、行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要作为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发〔2005〕28号和青政〔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有州监察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州政府对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国家和地方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责任目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行委)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附件: 海西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责任考核办法。 一、按照《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和《海西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0-2010年),各有关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我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县(市、行委)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行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州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与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四)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和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行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五、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要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同意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各县(市、行委)政府向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农牧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检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州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州农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州政府对各县(市、行委)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行委)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市、行委)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