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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6-06-05
【实施时间】 2006-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层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煤矿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做到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建设、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煤矿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农民工用工合同的签订,保障农民工的应得利益,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保证煤矿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积极研究、建立和推广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措施,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五、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工亡职工抚血赔偿的规定,保障事故中工亡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六、为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由田洪副局长任组长,局人事培训处、安全监察处、政策法规处、事故调查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煤矿企业农民工工作进行督办和调度,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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