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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法国关于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种畜及其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之法令

[接上页]

  第十条 
  
  向法国输入产自第三世界国家的第一条所述的动物种类的种畜、精子、卵子或胚胎时出现如下情况者将被处以三级违警罚款。
  
  --进口的种畜未被本法令第三条规定的名单上所列的“业内机构”记录进其动物系谱或登记表中。
  
  --进口的精子、卵子、胚胎或种畜未附有畜牧和系谱证明。
  
  另外,法院还可宣布将涉案精子、卵子或胚胎没收。
  
  第十一条 
  
  1979年2月16日关于进出口动物活体和种畜精子的第70-137号法令被废止。
  
  第十二条 掌玺司法部长,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农业、渔业部部长,预算国务秘书在各自相关领域负责本法令的执行。本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总理:莱昂纳尔·若斯潘,农业、渔业部部长:让·格拉瓦尼,掌玺司法部长:伊丽沙白·吉古,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克里斯蒂安·索特预算国务秘书:佛劳伦斯·帕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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