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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局、人民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修订颁布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但仍有少数地方违反《条例》和《通知》要求,继续发放或变相发放非个人住房贷款;少数地方政府仍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少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拆借住房公积金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预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严禁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按有关规定购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特别注意防止下列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政府、单位和个人使用; 2、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购置土地、修建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投资; 3、将住房公积金转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4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用于非个人住房贷款; 4、发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5、发放虚假个人住房贷款; 6、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或担保; 7、其他违反《条例》规定,使用、转移、处置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于挪用、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或批准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批准挪用或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凡违反《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依纪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处理建议材料,应当依法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尽快立案查处。 附: 举报电话 省建设厅0731-2213605、2212603、2214603 省监察厅0731-2688926 省检察院0731-4732000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