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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察[2006]6号
【颁布时间】 2006-05-31
【实施时间】 2006-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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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省厅成立由厅领导、劳动保障监察、社保、就业等有关处室、单位组成的执法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收集以及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社会保险执法检查工作,并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及时沟通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抽调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各级社保、就业等机构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社保、就业等机构要将有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依法查处情况反馈给社保、就业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工作。
  
  (四)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无理拒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强制征缴,对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请新闻媒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二:
  
  
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张勇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王殿军 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刘奇兰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成员:段明其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
  
  王玮 省纪委纠风室主任
  
  侯仲华 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周永安 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
  
  黄小刚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调研员
  
  万建农 省就业局局长
  
  万斌 省社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段明其
  
  副主任:万斌、蔡宝琦、方立志
  
  成员:江新辉、邓忠明、陈福华、王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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