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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重灾省份2005年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函[2006]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2005年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以下简称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2005年度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保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的实现,促进救灾救济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责的切实履行,落实广大灾民的基本权益,维护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与救灾救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检查方法 (一)听取有关部门救灾救济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及管理的有关材料。 (三)查看有关帐目,核对救灾款物划拨金额。 (四)召开座谈会,走访灾民,查看救灾款物领取登记本等,实地了解有关情况。 (五)发现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审计工作开展执法监察。 五、工作步骤 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下发通知。5月份下发通知,对救灾款物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各地自查。7月20日前,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完成对2005年度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省民政厅监察室、救灾救济处。 (三)省民政厅进行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民政厅对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要占自查总数的10%以上;走访接受救灾款物的灾民数要达到总数的1%以上。 (四)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救灾救济司组成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切实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求真务实、突出重点。纪检监察、救灾救济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对于挪用或贪污、私分救灾款物,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管理,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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