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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编纂信息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1997)第18号修正法案 此次编纂工作于2001年6月4日完成,连同修正案被称为2000年第167号法案。于当日并未生效的修正法案的文本在注释部分得到补充,注释文本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完成。 全称 本法旨在对为海外学生提供学校和课程的联邦登记征收登记费用。 第1节 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第2节 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修正案(第1号)(1997)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节 君权约束 本法在其每一职能内约束君权。 第4节 解释 本法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使用的同一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除非在后者中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第5节 年度登记费用 (1)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年的年度登记费用。 注释:本部分亦适用于注册被吊销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2)年度登记费用金额根据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由下列表格计算得出: 计算年度登记费用总额的表格 项目 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 费用金额 1 0-10 400澳元 2 11-50 1165澳元 3 51-200 2311澳元 4 201-400 3852澳元 5 401或以上 8000澳元 注释1:2002年及2002年以后年份中的费用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注释2:如果第5A节中的文书生效,费用金额可能与表格中规定的数额不同。 (3)某一教育服务提供方一年的招生入学总数是将由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课程的海外学生入学数相加而计算得出的。 (4)在计算某一年一门课程的入学总数时: (a)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为至少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一个登记数计算; (b)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不足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半个登记数计算。 (5)按照本节的规定,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时间的课程在每一年中将被视作单独的课程。 第5A节年度登记费用的变动 (1)总督可以拟订一份书面文件来规定年度登记收费金额,该金额可与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不同。 (2)该文件应指出它将在制定后第一年及以后的年份中适用。 (3)该文件可以将所有教育服务提供方视为一个群体而规定一个费用金额,也可以按照不同种类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而规定不同的费用金额。 (4)部长大臣必须尽快地在国会众议院中将该文件副本列入议案。 (5)如果国会每一议院都通过了核准该文件的决议,那么,对于该文件涉及的每一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其在相关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为在该文件中确定的数额,而非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 第6节 最初登记收费 (1)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来获得注册。 注释:教育服务提供方在每次注册时都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 (2)注册须支付的费用金额由公式计算得出,其中: 剩余月份指的是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注册后于该年剩余的完整月份数。 注释:在1998年及以后的年份中,收费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第7节 收费金额指数化 (1)本节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在1997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最初登记费用金额。 (1A)本节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确定在2001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除非该年是第5A节特别文件适用后的第一年。 注释:上述例外原因是该年指数调整因素可能性在制定该文件时就被考虑到,所以不需适用本节的规定。 (2)第5节第(2)条表格中的每一收费金额,或根据第5A节规定生效的文据,以及第6节第(2)条公式中详细规定的金额在本年度中都将通过上一年度中的收费金额乘以根据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因素的方式进行调整,其中: “一季中的指数数字”指的是根据8个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计算出来并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发布的该季的所有类型消费者价格指数数字。 “先前的9月季度”指的是本年度上一年度中的九月季度。 “最近一个9月季度”指的是新近九月季度的上一九月季度。 (3)根据第(2)条计算出来的指数调整因素必须约整至三位小数(正处中间数的情形则上舍入)。 (4)根据第(2)条计算出来的数额必须约整至最邻近的整澳元数(在50分的情况下约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