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c)在之后的每一年曾登记或已登记于该课程; 则其每年登记于该课程或任何其它依规章为本款目的与前述课程同样对待的课程的费用,不用交付。 (3)为第二款目的,当在任何时间(包括任何1980年一月一日之前的时间): (a)海外学生参与于某一规定的课程的登记,由于延期而中止,该延期为提供该课程的教育机构所允许的;并 (b)其登记根据获准同意时所附加的条件继续的; 该海外学生应被视为在中止期间登记该课程。 (4)在本法开始实施之前的时间里: (a)本条所称的规定的课程应被视为指称本应规定的课程;及 (b)本条所称的规定的教育机构应被视为指称本应规定的教育机构; 如本法及规章在其时有效。 (5)本条所指的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之前的某年或某个时间,包括本法实施之前的年份或时间。 第七条 A:与被宣称的课程相关的申请 (1)在本条中,与所宣称的课程相关的“规定”的年份,指该课程被宣称之年。 (2)海外学生在所宣称的课程所规定年份或更早的年份,登记于与宣称的课程的,费用不用交付。 (3)根据第四款,当海外学生, (a)在与宣称的课程相关的所规定年份,或更早的年份,曾经或已登记于所宣称的课程的; (b)在登记之年曾开始或开始参与该课程的学习;及 (c)在之后的每一年都曾登记或登记于该课程; 则其每年登记于该课程或任何其它依规章为本款目的与前述课程同样对待的课程的费用不用交付。 (4)为第三款目的,在任何时间(包括所涉的被宣称课程被宣称之前的时间): (a)海外学生参与于某一被宣称的课程的登记由于延期而中止或曾中止,该延期为提供该课程的教育机构所允许的;并 (b)其登记根据获准同意时所附加的条件继续的; 该海外学生应被视为在中止期间登记参与该课程。 (5)在本条或本法开始之前的时间,本条所称被宣称课程应被视为是指,本法相关规定或相关规章如在其时生效就会被宣称的课程。 (6)本条所称的被宣称课程在被宣称前的某年或某个时间,包括本条或本法开始之前的年份或时间。 第八条 :规章 总督可制定规章(可与本法不一致),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本法要求或允许作出规定的事项;或 (b)为本法实施或生效之必须或便利而应规定的事项;特别是对规章规定对本法所规定应收取的费用的减少的事项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