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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信息 《移民(教育)规章1992》,成文规则1992年第432号,根据《移民(教育)法1971》予以修正。 本编纂在2001年4月1予以准备,参照了堪培拉检察总署法律起草办公室所准备的SR2001第46号修正案。 1,规章的名称(参见注释1): 本规章称之为《移民(教育)规章1992》。 2,生效日期: 本规章在1993年1月1日生效。 3,解释: 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CES”的含义与《社会保障法1991》中的含义一致。 “正式课程”,与规定的英语课程相关,指完成该课程后,能够达到该课程所规定的使用英语的目的或进步。 “规定的英语课程”,指依据《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 法案指《移民(教育)法1971》。 4,费用 对规定的英语课程而言, (1)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是指: (a)若为正式课程,285澳元, (b)在其他情况下,60澳元。 (2)费用在课程开始时付清。 (3)若规定的英语课程登记的人,在登记时具备以下情况,则可以不支付费用: (a)是法案第4A条所规定的含义上的卫生保健卡之持有人; (b)是该条所规定的已登记的求职者; (c)是互助(临时)(UG类)或配偶(临时)(UF类)签证的持有人;或, (d)是第820(亚类)(配偶)或826亚类(互助)签证的持有人; (e)是地位决定(临时)(UH类)签证的持有人。 (4)若部长认为,已经对规定的英语课程支付费用的人,在登记时应当免除本条第3款的所规定的费用,则部长必须将已付的款项退回。 5,法案第4A条的定义 (1)依法案第4A条之宗旨,依《国民保健法1953年》之宗旨,由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 (a)如下命名的卡片, (i)健康福利卡,或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 (iii)特许养老金卡, (b)社会保障部门依《医疗保险法1973》之宗旨而签发的《卫生保健卡》; (c)依《退伍军人权利法1986》之宗旨而由退伍军人事务处理部门而签发的以下卡片: (i)从属待遇权利卡,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 (iii)特许养老金卡。 (2)依法案第4A之宗旨,依登记为求职者的人,如果, (a)根据CES被登记为, (i)失业的人,或 (ii)为兼职,或被临时或偶然雇佣。 (b)并且符合以下标准: (i)正在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 (ii)该人, (A)被体格限制在兼职工作上, (B)正在积极寻找与该限制条件相适应的工作, (iii)该人 (A)接受了《社会保障法1991》第2.14部分所规定的的疾病福利, (B)曾被伤残委员会提交于CES,且, (C)同意CES所开发的活动计划。 5A,无须交纳法案第4B(e)和第4C(e)项所规定的英语课之费用的人 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之人,不适用法案第4B或第4C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 6,法案第4D(3)(b)项所规定的问题 依法案第4D(3)(b)项之宗旨,应该规定以下问题: (a)法案第4D条所规定的人之雇佣记录; (b)该人学习英语的记录; (c)该人生病的时间; (d)该人所须承担的家庭责任; (e)在签证生效日之后的36个月内,离开澳大利亚的时间。 注释1 本编纂中所规定的《移民(教育)规章1992》(依照《移民教育规章1971》而生效),包括按照下表予以修正的成文法令1992第432号。 保留或过渡性条款的适用如下: 成文法令表 ┌────────────┬─────────────┬──────────────┬──────────┐ │年份和号码 │在公报上公告的日期 │生效日期 │除外条款或过渡条款的│ │ │ │ │适用 │ ├────────────┼─────────────┼──────────────┼──────────┤ │1992 No. 432 │1992年12月24日 │1993年1月1日 │ │ ├────────────┼─────────────┼──────────────┼──────────┤ │1993 No. 31 │1993年2月12日 │1993年3月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