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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简称 [2] 2.生效日期 [3] 3.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4] 4.签证申请费用的征收 [5] 5.签证申请费用限额 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 1997年第26号修正法案 该法案经整理于1999年7月14日生效(连同修正案称为1999年第37号法案)。该法案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制定。 内容 该法案旨在对签证申请征收费用 1、简称 本法案可被援引为《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 2、生效日期 (1)本法案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 (2)如果本法案在获得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根据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本法案在这段时期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3、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1)本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与移民法(1958)适用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签证申请须支付签证申请费用而不论该申请的做出是在澳大利亚国内或国外。 4、签证申请费用的征收 签证申请费用是根据移民法(1958)第45A节的规定须征收的签证申请费用。 5、签证申请费用限额 (1)于1996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做出的签证申请的费用限额为12500澳元; (2)下一财政年度中签证申请费用限额由上一财政年度中的费用限额和根据以下公式得出的指数调整因数与1.0这两数字中较大者之乘积计算而得出。 其中: “消费者物价指数季度”指结束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3个月期间。 “指数数字”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公布的所有类型消费者物价指数数字(为8座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3)指数调整因数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但是如果小数点后第四位上的数字大于4,则增长0.001。 (4)第(2)节中的计算: (a)只采用根据最新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参考基数而公布的指数数字; (b)不采用替代先前公布的指数数字的指数数字(除非该替代指数数字已考虑到参考基数的变化)。 (5)如果根据第(2)节中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不是5澳元的倍数,那么该数额将按照以下方法约整: (a)如果该数额超过5澳元最邻近的较小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则将该数额约整至5澳元最邻近的较高倍数; (b)在其他情形中--将该数额约整至5澳元最邻近的较小倍数。 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的注释 注释1:此次整理的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包括1997年第26号修正案,如下表所示。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 │ │ │ │ │条款 │ ├────────┼────────┼────────┼────────┼────────┤ │移民(签证申请)│1997年第26号 │1997年4月10日 │1997年5月1日 │(见1997年第S168│ │收费法(1997) │ │ │ │号公报 ) │ ├────────┼────────┼────────┼────────┼────────┤ │移民(签证申请)│1999年第37号 │1999年5月31日 │1997年5月1日 │ │ │收费修正案(1999│ │ │ │ │ │) │ │ │ │ │ └────────┴────────┴────────┴────────┴────────┘ (a)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是根据移民(签证申请)收费修正案(1999)列表1进行修正,其中第2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本法案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后立即生效。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 “am”指的是修正 “rep”指的是废除 “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 │受到影响的条款 │如何影响 │ ├────────────────────┼────────────────────┤ │第5节 │Am1999年第37号法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