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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该入境许可证与其签证具有相同级别,且该入境许可证的准予是考虑到该人已持有签证。 (2)如果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个人撤销了申请或被部长大臣拒绝准予入境许可证或签证,那么该人须支付的费用被免除。 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的注释 注释1:此次整理的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包括1991年第197号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所有有关申请、保全或过渡条款信息见表格A。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申请、保全或过渡│ │ │ │ │ │条款 │ ├────────┼────────┼────────┼────────┼────────┤ │移民(卫生服务)│ 1991年第197号 │ 1991年12月18日 │ 1991年12月18日 │ │ │ 收费法(1991) │ │ │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年第60号 │1994年4月9日 │ │ 第85节:(a) │ │ 1994) │ │ │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7年第27号 │ 1997年4月10日 │ │列表1(第28条) │ │第1号)(1997) │ │ │ │:见1997年第S168│ │ │ │ │ │号公报(b) │ │ │ │ │ │列表1(第29条 │ │ │ │ │ │、第30条)(见表│ │ │ │ │ │ 格A) │ │ │ │ │ │ │ └────────┴────────┴────────┴────────┴────────┘ (a)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是根据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第85节进行修正,其中第2条第(3)款做出如下规定: (3)本法案其他条款于移民改革法(1992)第3节生效之日后立即生效,第3节于1994年9月1日生效。 (b)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是根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列表1(第28款)进行修正,其中第2条第(1)款做出如下规定: (1)列表1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 “am”指的是修正 “rep”指的是废除 “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 │ 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 │ 第3节 │Am1994年第60号法案│ ├──────────┼─────────────────────────────┤ │ 第5节 │ Am1994年第60号法案、1997年第27号法案 │ ├──────────┼─────────────────────────────┤ │ 第7节 │Am1994年第60号法案│ └──────────┴─────────────────────────────┘ 表格A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1997年第27号法案) 29、适用 (1)根据本列表第13款制定的修正案对本款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做出的申请适用。 (2)移民(教育)法(1971)和移民法(1958)根据本列表制定的其余修正案条款对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做出的签证申请适用。 注释:根据第30条的规定,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做出的某些申请将被视作在生效之日后做出。 30、过渡期(的) 如果: (a)签证申请在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之日前做出; (b)根据移民法(1958)的规定须支付的签证申请费用或部分签证申请费用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 那么,按照移民(教育)法(1971),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以及移民法(1958)第45A、45B和45C节的规定,该申请将被视作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之日后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