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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监办字[2006]58号
【颁布时间】 2006-05-29
【实施时间】 2006-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京煤集团:
  
  2006年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立足于防大汛,做好煤矿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汛期值班。要对全矿范围内工作面的水害情况及周围巷道、采空区的积水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的有关图纸、资料;要进一步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井口和废弃老窑情况,特别要对邻近关闭煤矿的采空、积水情况进行详细摸查,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透水征兆的培训,使职工全面了解采掘工作面的透水征兆(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熟悉发生水害时的逃生路线,加强职工对汛期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的能力。
  
  三、煤矿企业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四、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地面防治水工作。要建立疏水、放水和排水系统;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每次降中到大雨,煤矿企业必须停产撤人。
  
  五、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管理工作。煤矿井下的排水设施要满足最大排水量的要求,要有使用、备用和检修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六、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要立即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
  
  请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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