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8、若首席记者暂时离开(休假,伤病或派驻他国执行任务等等),入境签证应按照本规定第25款确认的程序签发给其替代者。 29、外国记者、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必须在入境后三天内(节假日除外)向俄罗斯内务部提出注册申请。 30、俄联邦接纳的外国记者,不论其国籍,都享有国际条约、俄联邦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认的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31、被接纳的记者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设立职业新闻机构,该机构章程由该机构成员一致通过,且各条款都不得与俄联邦法律法规相抵触。 32、俄联邦外交部接纳的外国新闻机构代理人及其家属有权邀请外国公民作为其私人访客。关于其签证的发放和在俄联邦境内居留合法性的问题由俄外交部办理。 33、被接纳的外国新闻记者可以根据俄罗斯海关管理条例进口或出口设备、出版物、手稿、声像材料和照片等工作必需的物品和家庭用品。 34、被接纳的记者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有资格享受俄外交部为他国外交使团而设的相关部门的服务。 35、在互惠的基础上,俄外交部接纳的外国记者有在俄境内行动的自由,但那些关闭的、须经特殊授权方可参观的地方除外。 36、那些经外国新闻记者机构接纳(注册)为记者(技术人员)的俄罗斯公民只在进行职业活动时享有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