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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国《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的法令


  参看《宪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
  
  参看1870年11月5日有关法令和法律颁布的法令,尤其是其第二条第二款。
  
  第一条 :
  
  《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1997年12月17日制定于巴黎,将颁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第二条 :
  
  总理和外交部长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负责本法令的实施。现行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附则:
  
  《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
  
  前言
  
  各缔约国:
  
  考虑到腐败现象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快速蔓延,包括在交流和投资领域,引起严重的政治和道德担忧,影响了良好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发展,违背了国际竞争条款;
  
  考虑到国际商业贸易中反腐败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1997年5月23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CDE)大会通过的国际商业贸易中反腐败的修正建议,建议要求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预防,阻止和打击国际商业贸易中的外国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尤其是要求要迅速有效地指控腐败现象,并和此建议中商妥的共同点保持一致,以及与权限原则和其他适用于每个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保持一致;
  
  利用近期发起的几项倡议,使得反公务员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谅解取得很大进展,尤其是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利用公司企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反腐败方面所做的努力;
  
  认识到政府在防范个人和公司在国际商业贸易中行贿时所企图扮演的角色;
  
  认识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不仅要求各国的努力,更需要多边多层次的相互合作和相互监督;
  
  认识到保证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之间的平衡是构成条约的基本目标和目的,条约又要求得以批准通过,而不能违背此平衡。
  
  第一条 :外国公务员的腐败犯法
  
  (一):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根据其国家法律下列行为为刑事犯罪:任何人以获取利益或第三者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一个外国公务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允诺或发放违反规定的金钱利益,以使该公务员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或保留某一交易或另外一项非法利益,在执行公职时从事或故意不从事其职责。
  
  (二):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根据其国家法律下列行为为刑事犯罪:共同参与外国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唆使、协助和批准此腐败行为。旨在贿赂外国公务员的企图和阴谋将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只要在该国旨在贿赂外国公务员的企图和阴谋构成犯罪。
  
  (三):上面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如下定名:“外国公务员腐败”。
  
  (四):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约,特规定如下:
  
  (甲):“外国公务员”是指所有通过任命或选举,为外国从事公职的,在国外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职务。其中包括为公共公司或机构工作的,以及一切为国际公共组织工作的公务员;
  
  (乙):“外国”包括所有行政层次和划分,从国家到地区;
  
  (丙):“在执行公职时从事或故意不从事其职责”是指利用公务员职务,并且此利用不属于其职权之内的。
  
  第二条 :法人的责任
  
  所有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其司法原则,在出现外国公务员腐败现象时建立法人责任制度。
  
  第三条 :制裁
  
  (一):外国公务员的腐败应该受到相应的、合适的、强制性的刑事处分。所有可适用的刑事处分应该与适用于所提到国家的公务员腐败的刑事处分类似,并且,在自然人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足够的自由刑罚,以便进行有效的司法援助和引渡。
  
  (二):若在某一缔约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责任不适用于法人,此缔约国应该保证法人受到相应的、合适的、强制性的非刑事处分,包括外国公务员腐败时进行的罚款处理。
  
  (三):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需的措施以保证外国公务员腐败的收益和手段或与之同等价值的财产可以被扣押和充公,或者保证等效的罚款能被事先估计到。
  
  (四):各缔约国针对所有接受外国公务员腐败处分的人,制定补充性民事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权限
  
  (一):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当违法行为在其部分或全部领土上发生时,根据外国公务员的腐败情况,建立其管辖权。
  
  (二):有权以在国外违法为由逮捕其侨民的各条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针对外国公务员的腐败,根据同一原则建立其管辖权。
  
  (三):若几个缔约国同时具有本条约提到的管辖权,应其中任一个国家的要求,有关缔约国应该进行磋商,以决定哪个国家最适合对违法的公务员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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