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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国关于实施《公共卫生法》第L358条法令以及外籍学生,持有外国医生或牙科医生学位的,或已完成上述学位学业的申请国家医学或牙科医学博士学位,以及持有国外助产士的申请相关国家法国学位。


  第一章 :国家医学博士和牙科医学博士学位
  
  第一条 :
  
  外国籍学生可以注册法国大学,取得医学博士或牙科医学博士学位。前提是他们可以证明其原来是法国身份或被大学承认的外国人身份,并要符合获取这些学位的国家规定。
  
  第二条 :
  
  无论其为何国籍,凡是拥有医学或牙科医学学位,可以证明在外国某高等教育机构完成了学业,并允许在此国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的,以及完成部分或全部学位学习的,可以享受法国国家医学博士和牙科医学博士学位免修或免考的权利。“这里提及的免修和免考权”由以下各条款限定。
  
  第三条 :
  
  为了取得国家医学博士学位,第二条规定的免除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被授予:
  
  1.成功完成一年医学学习或一年医学预科知识学习的考生。
  
  上述学生在第一年按照登记注册制度规定的条文进行当年注册,他们可以免修第一学年的学业;他们应在第一学年结束时,第二学年被允许登记之前,将成绩列入有效名次中。
  
  2.成功完成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医学学习的和持有医学学位的考生。
  
  上述学生在第一年按照登记注册制度规定的条文进行当年注册;他们可以免修第一学年的学业;如果他们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成绩列入了有效排名中,他们可以获得以后学年的免修权,直到第五学年。他们必须参加与这些学年有关的知识检测。
  
  第四条 :
  
  由1998年6月17日第98-09号法令修正。
  
  1998年6月25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取得国家牙科医学博士,现行法令第二条规定的免除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被授予:
  
  1.成功完成一年牙科学业或一年牙科专业预科知识学习的。
  
  上述学生在第一年按照登记注册制度规定的条文进行当年注册,他们可以免修第一学年的学业;他们应在第一学年结束时,第二学年被允许登记之前,将成绩列入有效名次中。
  
  2.成功完成两年或更长时间的牙科学学习的和持有牙科学学位的考生。
  
  上述学生在第一年按照登记注册制度规定的条文进行当年注册;他们可以免修第一学年的学业;如果他们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成绩列入了有效排名中,他们可以获得以后学年的免修权,直到第五学年。他们必须参加与这些学年有关的知识检测。
  
  第五条 :
  
  按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点享受特权的学生也可以被免除同学年的医院实习。
  
  第六条 :
  
  持有法国大学医学博士文凭的,或完成了此学位的学习的,可以被允许申请国家医学博士。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他在法国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学习,他们可以免修所完成的学业和免除以前成功通过的考试。他们取得国家医学博士或完成此学位的学习,而无须满足任何附加条件。
  
  2.若他们在国外完成了学业,取得了博士同等学历,他们必须成功通过所取得同等学历知识范围内的考核。
  
  第七条 :
  
  持有法国大学牙科博士学位的,或完成了此学位学习的,可以申请法国国家牙科学博士学位,条件如下:
  
  1.如果他们在第一年起便在法国开始了学习,他们可以免修已经完成的学业和免除以前成功通过的考试。他们将获得法国国家牙科学博士学位或完成此学位的学习,而无须满足任何附加条件。
  
  2.如果他们在国外完成了学习,取得了针对第一或第四学年的同等学历,他们必须成功通过所取得同等学历知识范围内的考核。
  
  为了取得国家牙科学博士学位,持有法国大学牙科学学位的必须满足现行法令实施的关于持有法国大学牙科学博士的条件,否则必须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
  
  由1998年7月17日第98-509号法令修正。
  
  1998年7月25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三条 ,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组织知识测试考试的限定性法令由上述1984年1月26日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及的大学决策机关来制定。
  
  下列考生可以免试:可以证明其列入卫生部长和国民教育部长联合决议制定的列表上的法国人身份的考生。
  
  第二章 :国家助产士学位
  
  第九条 :
  
  持有国外助产士学位并满足参加法国助产士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条件的,以及成功通过考试的,可以享受免除此学位的学习和考试的权利。
  
  免修或免考可能是针对第一学年,也可能是针对前两学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授予免除第一学年期末考试的权利。
  
  第三章 :共同条例
  
  第十条 :
  
  第三条 ,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免修和免考以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将大学文凭转为国家文凭的权利由国民教育部长授予。
  
  第十一条 :
  
  1951年3月20日第51-387号法令连同其1960年4月12日第60-395号修正法案一齐废止。
  
  第十二条 :
  
  社会事务和国家团结部长,内务和分权部长,对外关系部长,国民教育部长,负责合作和发展的内务和分权部长代表以及负责卫生的社会事务和国家团结部长国务秘书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负责现行法令的实施。现行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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